第七章 党委办公室工作基本流程_三、公文拟制流程

三、公文拟制流程

公文的拟制是一个严格而完整的过程,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基本环节。在拟制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公文的行文规则的要求。公文有着自己特定的格式,在拟制时要符合公文的格式要求。

(一)公文的起草

凡以党委或党委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由某一职能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应由该部门负责公文的草拟工作;全局性或综合性的公文,由党办秘书负责拟稿。凡以党委或党委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一切公文,无论文稿由何部门草拟,均由党办负责处理;各部门不得将草拟的文稿直接送领导签批。

公文的起草要注意以下事项: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要注意对公文的校对。以定稿和格式设计要求为基准,对校样(反映印版全貌的纸样)进行全面核对检查,以发现并纠正各种错漏,确保文件质量。校对方法主要有三种:对校法、折校法、读校法。所有文件至少要进行四次校对,确保准确无误后,方可印发。

以党委和党委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件、党委办公室起草的文件,由党委办公室进行校对;部门起草的文件由起草部门进行校对。

(二)公文的审核与修改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办公厅(室)应及时审核。一般来说,审核要在行文、内容、政策法规、文字和体力格式方面把好关。

审核与修改要注意以下重点:

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审核公文稿件时,对上述方面出现的不妥之处,须逐项加以修正。不属原则性问题、无须做大改动的,由办公室修改;属原则性的问题或具体业务问题的修改,应附上具体修改意见退交拟稿部门修改,核稿之后,应注明印数(包括存档数)。对改动较大文稿,应由拟稿部门誊写清楚,经办公室秘书科复核后送主管领导签发。未经办公室审核的文稿,不得越级送领导签发。

审核文稿应把好五关

行文关 确定是否需要行文,以何名义行文。

内容关 审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观点是否正确。

政策法规关 审查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已经公布仍在执行的政策、规定有无矛盾;如属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建议,按照职责权限是否经党委会议、行政办公会或有关部门研究,是否需要废止现行有关政策、规定。

文字关 审查文字是否条理清楚、合乎逻辑;遣词造句、标点符号、数字及计量单位、人名、地名、专用术语是否准确、规范。

体例格式关 审查拟定的公文文种、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公文的签发

签发是对审核无误的文稿进行最终审核并签注发出意见的活动,是决定文件最后定稿和批准发出的关键环节。文稿经过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即成为定稿,并据此后生效。签发人代表单位在内容、文字上对公文的正确性负完全责任。凡已经领导签发的公文,原则上不能修改;若确需修改应请示领导批准。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行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四)公文的行文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非得通过公文的形式才能解决的事情才考虑行文,不要随便行文;并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1.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

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7)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2.向下级机关行文的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可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需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撰写公文流程图

(五)公文的格式

公文具有规定的格式,公文要按规定的格式写作。这样可以保证公文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程序性,并且便于公文的处理,提高办文的工作效率。

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1.份号。

份号指的是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密级和保密期限。

这是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3.紧急程度。

紧急程度是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发文机关标志。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6.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7.标题。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8.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9.正文。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10.附件说明。

附件说明主要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11.发文机关署名。

发文机关署名应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公文的发文机关署名有几种情况。

若公文是加盖印章的公文: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使发文机关署名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

若公文是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若公文是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12.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是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这里有几种情况。

若公文是加盖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

若公文是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单一机关行文时,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若公文是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13.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印章应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对于加盖印章的公文,单一机关行文有多个发文机关时,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各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联合行文有多个发文机关时,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各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14.附注。

附注是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15.附件。

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16.抄送机关。

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17.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即公文的送印机关。印发日期,即公文的送印日期。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18.页码。

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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